[轉載]來自警界好友的善意( 掉了手機流程)

 

一定要留意這個信息
 
來自警界好友的善意
相關法規請上【全國法規資料庫】查尋

掉了手機
絕對、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
做錯流程差很多

 

第1
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。

 

第2
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

 

第3
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

 

第4
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 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( 法律規定的 )。

 
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 他會找誰要呢?
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......(電信法第56條 )

 

太晚知道這訊息了
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
反正好人很好欺負...
第五十六條之一  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

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

而後等了快半個月,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,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......

查阿查......半個月又過了......

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......

只要找不到兇手......


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


自動扣你的薪水,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......


還很好心的說~~~


頂多,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,所撥出的費用,電信業者自行吸收(約六千元)......
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
http://www.ncc.gov.tw/chinese/ law_detail.aspx?site_content_ sn=186&law_sn=766&sn_f=1067& is_history=0

第五章  罰則

第五十六條  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 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 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不繳的話會移送......

電信警局說:「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... 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(那時哪知道啊),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(還強調這是常識ㄟ)。

第五十六條之一  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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